6686 SPORTS大通湖区金盆镇调查大东口村田土承包与户口问题与事实不符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11-27 12:44:4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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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86 SPORTS大通湖区金盆镇调查大东口村田土承包与户口问题与事实不符大通湖区金盆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调查大东口村田土承包与户口问题引发争议一事与事实不符,当事人再次回复

  在此我想说明一下,原国营农场是国营农垦企业,与国营企业性质相同。特点是其生产与活动均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农场生产由国家主管部门下达指令性计划生产。农场务农者的劳动成果均归农场所有,农场务农者报酬普遍实行由国家规定的等级工资制。

  1,我于1986年经总场与分场同意,与原一分场三队签定了田土长期承包合同。这也是确定了我与农场的劳动关系,且原农场也有发给我职工信誉证(如图一)。

6686 SPORTS大通湖区金盆镇调查大东口村田土承包与户口问题与事实不符(图1)

  2,当时在农场我夫妻俩与农场职工同样的种田,同样的完成各项上缴任务。且从当时(1987年)交的养老保险人头费男的150元女的100元。后来涨到了男的250元女的200元,也是与农场职工同样的交纳。

  而现在我夫妻俩享受的是全国性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而不是农场职工退休待遇。究其何因造成待遇差距如此之大。因追溯此事年限较长,涉及面较广,对于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调查出错本人也容易理解。

  二,该村是严格按照政策收回16.4亩田土重新发租或按照流转田性质来收取相关费用的,文件依据为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所发大管发〔2018〕5号文件。

  1,2009年强收我承包的16.4亩田土,却依据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所发大管发〔2018〕5号文件。这个就真不好理解了。

  因为在2009年,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根本就没有大管发〔2018〕5号文件,只有大管发〔2008〕5号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

  3,根据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所发大管发〔2008〕5号文件也规定了:原已发租给企业戓外来承包大户的土地面积,在合同(协议)期满前不得重新发租6686体育

  在1990年由于本队(现已改村)曹明昭般迁后的土地面积无人耕种,支部决定要我承包。在承包的当时,我就买下了曹明昭的住宅。根据一家不能有二个住宅的原则,故我就将其房屋住宅的乱瓦砖石全部清理运出去与渔池占用面积全部填平,还有一个地坪,改成了正方形的耕地面积共计3亩多。当时也是想着承包的面积队上不会收回,才会买房屋、平宅基地、填渔池、挖地坪改成耕地来耕种。但后来2008年村委会以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因为当时这3亩田土没签田土承包合同)被村委会无偿收回了。但原有的16,4亩田土,在1986年签定了田土长期承包合同,于2009年也被村委会强行收回了。在此承包期间田土从未有过搁荒现象,田土的上缴费用也是按时如实上缴。

  对于金盆镇党政综合办公室不知在那了解的,说我从2008年起一直耕种11.2亩额外多出面积的田地,既没有交给村委会,又未按时缴纳土地收益金,属于强占国有土地的性质。

  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村委会强收我承包田土,反过来说我强占国有土地。这完全与事实不符。如图二这是从2008年起田土上缴费用的一部分凭证。

  我于2012年开始就多次向当时的村干部殷申请了我儿子的户口迁移一事,但当时的殷却一直以我儿子已满十八周岁后不能随父母为由一直执印拒办。

  拒办的大部份原因是从2009年开始殷与原上一庙的龙会计取消了国家发放给我的农业直补(图三直补卡银行打帐流水为证)。

6686 SPORTS大通湖区金盆镇调查大东口村田土承包与户口问题与事实不符(图2)

  就因帐目与强收田土问题引起了不少矛盾。当时的村委干部殷、龙会计,擅权妄为,才导致了我儿子的户口一直未能落户当地。

  后来村委换庙改选,村委部份干部已作调整。我向当时的村委干部李新民反映了我儿子的户口迁移问题,当时李新民就帮我开好了入户申请。由于当时村委会的公章不在李新民手上,而当我再次找殷盖章时仍被拒绝。当时村委干部李新民开的入户申请(如图四)。

6686 SPORTS大通湖区金盆镇调查大东口村田土承包与户口问题与事实不符(图3)

  我儿子在湘乡确实有二个人的责任田,那是因为我儿子一家四口人的户口一直在湘乡。但其田土早已上交村委会管理。

  如果当时2012年村委干部殷批准了我儿子落户当地(现大东口村),那在湘乡的责任田自然也会收回。也不会存在重复享受。更不会有现在的这些麻烦事。我儿子出身于当地,在当地以前也完成了个人的调工(村里的义务工)。而且村里的一事一议费用也收了我儿子的。户口却怎么不能迁移至现居住村了。村委干部有什么理由去限制一个公民迁徙户口的权利。

  至于金盆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回复大东口村委会的做法是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区有关国有农垦政策执行的。这个真不明白是什么原因限制了你们理解与处理问题的能力。

  接到群众的反映后,金盆镇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此事,并会同大东口村村干部于3月15日到当事人家中进行了调查,由于反映情况的当事人没有在家(已经外出至长沙务工),镇村干部与当事人父母进行了交流,当事人家里基本情况如下:当事人父亲贺文钦、母亲王小玲,于1986年全家四人由湖南湘乡泉塘前中村迁往到原金盆农场一分场三队务农(即现在金盆镇大东口村)。2011年12月13日,当事人父母的户口由湘乡泉塘前中村迁到金盆镇大东口村。贺才干(即当事人)于1987年9月出生,户口至今一直在湘乡市泉塘镇,且在湘乡有人口田(有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一、当事人反映父母从未享受过退休工资的情况的问题。当事人的父母不是农场职工,故而不能享受国有农场职工退休待遇,但是按照政策享受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二、当事人反映迁户口和土地分配问题。据查,该村是严格按照政策收回16.4亩田土重新发租或按照流转田性质来收取相关费用的,文件依据为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所发大管发〔2018〕5号文件。贺文钦一家四口所分责任田为4×1.3=5.2亩,经营田4×1.5=6亩,合计11.2亩。根据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所发大发〔2011〕72号文件的第二点:截止2002年9月30日,符合责任田分配条件已分配了责任田但未落户的外来家庭要求在2011年10月20日前将户口迁入所在居住村,未迁入的应当收回责任田。因贺文钦一家在2011年12月13日只迁入了3人户口到居住村(即现在大东口村),村干部当时还做了贺文钦思想工作,要求他们全家全部迁入进来,但当时贺文钦给予拒绝,不同意迁入,因此村委会根据文件精神取消了2人的责任田和经营田5.6亩。而且,当事人在老家湘乡市泉塘镇前中村有2人的人口田(有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根据国家政策,责任田不能重复享受,故而贺才干在大东口村是不能分配责任田的,他家额外多出的5.6亩田地也必须按照当地土地流转市场价进行收取。据了解,贺文钦从2008年起一直耕种11.2亩额外多出面积的田地,既没有交给村委会,又未按时缴纳土地收益金,属于强占国有土地的性质。

  三、当事人反映取消低保的问题。低保的评定是动态管理的,由村民代表进行投票而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能享受低保。贺文钦家现在有二层楼的小洋房,家里还有小汽车,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故在2017年全省低保清理工作中取消了低保。

  综上调查情况,金盆镇大东口村委会的做法是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区有关国有农垦政策执行的。感谢网民朋友的关注,我们愿意接受我们朋友的监督。

  针对当事人再次反映的问题6686体育,金盆镇组织相关部门再次进行了调查,于4月23日到达当事人家里进行政策解释,然而当事人没有在家,又于24日再次到达当事人家里进行解释,并向当事人解释了政策,现根据其问题逐一回复:问题一、据当事人在网上提供的信息,贺文钦于1997年8月24日发放了农场职工信誉证,据我们调查了解,贺文钦,男,身份证号码:6*****,以前虽然在农场时期在辖区内承包土地,但户籍却是2011年12月13日才迁入金盆镇大东口村,根据原湖南省国营金盆农场文件(金字[1996]17号文件)“关于农业单位劳动力评定职工的通知”第一条评定职工的条件规定要求1995年12月31日前已在农场入户,且男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35周岁,而当时贺文钦户籍不在农场,年龄也超过,不符合职工评定条件,未被评为原农场职工。贺文钦所说“当时(1987年)交的养老保险人头费男的150元女的100元,后来涨到了男的250元女的200元”也与事实不符,农场内部养老保险统筹于1996年才启动,1987年没有启动养老保险征缴工作。故而当事人不能享受国有农场职工退休待遇。如当事人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来镇人社中心进行详细咨询。问题二、据据当事人在网上提供的信息,大东口村是严格按照政策收回16.4亩田土重新发租或按照流转田性质来收取相关费用的,文件依据确实为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所发大管发〔2008〕5号文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错误写成为大管发〔2018〕5号文件,对当事人造成的不理解,我们表示歉意。另外,当事人所在村的做法是符合国家、省、市、区政策要求的,当事人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6686体育,可以随时来镇里反映情况,镇里会依法给予解释、指导。问题三、当事人在网上反映的户口问题。实际上情况是:当事人儿子一家的户口现在还在湘乡(有湘乡市泉塘镇青山村委员会证明),并在湘乡拥有责任田,按照现有政策是不能迁到金盆镇,也不能享受责任田;2018年,当事人家庭成员户口迁入金盆镇的,都按政策享受了责任田(1.3×2=2.6亩)和经营田(1.5×2=3亩),共计5.6亩,目前当事人家里实际拥有12.8亩田地,多出7.8田地,多出的部分按照政策必须按照土地流转市场价进行费用收取。同时,经当事人所在村委会证实,何文钦一家从2011年至2016年未交过土地收益金,在大东口村支两委多次上门做工作下,当事人才在2017年交了700元收益金,目前已累计欠村委会土地收益金16290元。大通湖区是由原农场改制而建立的新区,土地是属于国有性质,金盆镇大东口村委会的做法是严格按有关国有农垦政策执行的,金盆镇的回复也是依法依规的。如当事人对政策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来金盆镇或者大东口村直接反映,我们会积极、依法给予解释。

  一个人和一个集体闹,能搞得赢吗。这就是所谓的胳膊扭不过大腿。现在责任下放个人制,新官不理旧帐,谁也不会出头没事找事的去给你个人处理纠纷,算了吧。

  责任下放制是懒政行为,新官不理旧帐是失信行为。这是行政单位不应当存在的。在此也建议您申请行政复议或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因随着我国法治的完善现在村委会也具备了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针对当事人再次反映的问题,金盆镇组织相关部门再次进行了调查,于4月23日到达当事人家里进行政策解释,然而当事人没有在家,又于24日再次到达当事人家里进行解释,并向当事人解释了政策,现根据其问题逐一回复:

  问题一、据当事人在网上提供的信息,贺文钦于1997年8月24日发放了农场职工信誉证,据我们调查了解,贺文钦,男,身份证号码:318,以前虽然在农场时期在辖区内承包土地,但户籍却是2011年12月13日才迁入金盆镇大东口村,根据原湖南省国营金盆农场文件(金字[1996]17号文件)“关于农业单位劳动力评定职工的通知”第一条评定职工的条件规定要求1995年12月31日前已在农场入户,且男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35周岁,而当时贺文钦户籍不在农场,年龄也超过,不符合职工评定条件,未被评为原农场职工。

  贺文钦所说“当时(1987年)交的养老保险人头费男的150元女的100元,后来涨到了男的250元女的200元”也与事实不符,农场内部养老保险统筹于1996年才启动,1987年没有启动养老保险征缴工作。

  故而当事人不能享受国有农场职工退休待遇。如当事人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来镇人社中心进行详细咨询。

  问题二、据据当事人在网上提供的信息,大东口村是严格按照政策收回16.4亩田土重新发租或按照流转田性质来收取相关费用的,文件依据确实为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所发大管发〔2008〕5号文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错误写成为大管发〔2018〕5号文件,对当事人造成的不理解,我们表示歉意。

  另外,当事人所在村的做法是符合国家、省、市、区政策要求的,当事人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随时来镇里反映情况,镇里会依法给予解释、指导。

  问题三、当事人在网上反映的户口问题。实际上情况是:当事人儿子一家的户口现在还在湘乡(有湘乡市泉塘镇青山村委员会证明),并在湘乡拥有责任田,按照现有政策是不能迁到金盆镇,也不能享受责任田;2018年,当事人家庭成员户口迁入金盆镇的,都按政策享受了责任田(1.3×2=2.6亩)和经营田(1.5×2=3亩),共计5.6亩,目前当事人家里实际拥有12.8亩田地,多出7.8田地,多出的部分按照政策必须按照土地流转市场价进行费用收取。同时,经当事人所在村委会证实,何文钦一家从2011年至2016年未交过土地收益金,在大东口村支两委多次上门做工作下,当事人才在2017年交了700元收益金,目前已累计欠村委会土地收益金16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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